8月2日,我市埭頭鎮十薈有限公司溧陽分公司負責人到埭頭派出所報警稱,網絡上有人散布謠言稱其公司有司機確診新冠肺炎病毒感染,對公司業務造成了嚴重影響。


接到報警后,埭頭派出所立即組織警力開展工作。經查:該公司員工孔某道聽途說、不經核實,便編輯“我們這邊有人確診”“我不回去了,我去山上隔離了噢”等不實言論發布到其家人微信群中。隨后該不實信息被熊某獲知,同樣也未經核實便在其小區業主微信群中發布“十薈團一個司機確診”“隔離去了”等消息,對十薈有限公司溧陽分公司的正常經營秩序造成了影響。


目前,孔某、熊某因散布謠言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。
警方提醒
當前正值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,我們更要維護良好的網絡環境,對于編造、散布謠言,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,公安機關將堅決依法查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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散布虛假涉疫信息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?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五條規定,散布謠言,謊報險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,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輕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(九)》之規定,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:編造虛假的險情、疫情、災情、警情,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內容來源:常州溧陽公安微警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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